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4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安丘市恒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恒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丘市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50-5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恒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法定代表人王钟柱,董事长。被执行人安丘市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云湖管理处院内。本院作出的(2013)安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安丘市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位于安丘市青云湖管理处院内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丘市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市北区青云书院娱乐有限公司1#房的房产(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续封)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团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