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庆亮与秦永全、黄秋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亮,秦永全,黄秋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蔡庆亮,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施继进,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永全,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卓辉,福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秋生,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亮与被告秦永全、黄秋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庆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