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闵道胜与邓玉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道胜,邓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88-1号申请执行人闵道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邓玉俊,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邓玉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玉俊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德支行的存款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