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华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建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华海化工有限公司,建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325-1号原告建德市华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正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爱秀,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志龙。原告建德市华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关停并转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实际名称系“浙江省建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与原告要求承担付款责任的当事人名称不符。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建德市华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锋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方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