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大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316号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卫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宣辰,女,满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沈阳大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董事长。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被告不明确。辽宁大德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沈阳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正确名称及地址等,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错误,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陈振学代理审判员张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