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顺琴与被申请人谭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顺琴,谭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冯顺琴,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被申请人谭啸,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石民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谭啸驾驶的陕GCR6**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