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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保字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顺琴与被申请人谭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顺琴,谭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冯顺琴,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被申请人谭啸,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石民保字第0000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谭啸驾驶的陕GCR6**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