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红涛、张改苗申请执行王美霞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涛,张改苗,王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涛,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改苗,女,汉族,1986年5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美霞,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美霞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霞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