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万巧与朱茹、黄瑞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茹,黄瑞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19号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奕峰。委托代理人郑跃、周建雷,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茹。被告黄瑞飞。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023号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万巧、朱茹、黄瑞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茹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1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号)、被告黄瑞飞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1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朱茹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1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号)。查封期间,限制上述房地产办理所有权转让、抵押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二、查封被告黄瑞飞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1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号)。查封期间,限制上述房地产办理所有权转让、抵押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曹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