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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房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房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自由职业,1979年4月9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被告房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房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房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于长奎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