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如山与孙良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山,孙良,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周如山。被告孙良。第三人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41号3幢。法定代表人刘德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游。原告周如山诉被告孙良、第三人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周如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如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如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61元,由原告周如山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