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如山与孙良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如山,孙良,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周如山。被告孙良。第三人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41号3幢。法定代表人刘德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游。原告周如山诉被告孙良、第三人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周如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如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如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61元,由原告周如山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