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俊昌针织有限公司与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俊昌针织有限公司,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982号原告东莞市俊昌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叶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春苗,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福銮(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汉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