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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渭红与马渭斌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渭红,马渭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赵渭红,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初中,居民。被告马渭斌,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西四路环保局家属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渭红与被告马渭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渭红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渭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渭红承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人民陪审员  孙 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