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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永民与孙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民,孙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张永民,男,汉族,住江源县。被告孙学生,男,汉族,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民诉被告孙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原告张永民负担。审判员 :李长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