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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郭淑清申请执行王德林.梁庆华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清,王德林,梁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清,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王德林,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梁庆华,女,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郭树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118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景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