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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解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