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法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美锦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美锦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美锦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牛家寨村北1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剑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美锦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山西美锦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在你局的工商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公司资本变更、法人变更、名称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