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潜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全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全胜,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潜山县地税局宿舍,身份证号3428241972010628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1)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潜执字第005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全胜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全胜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全胜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6282880017862518、1309078001225748448、1309078001220473649户内的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