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申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白福盛与秦艳妮、孙中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福盛,秦艳妮,孙中立,蓬莱市联通汽车出租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福盛,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白录成,城镇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艳妮,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中立,农民。系秦艳妮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莱市联通汽车出租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号。负责人:高学龙,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号。负责人:赵日勇,经理。再审申请人白福盛因与被申请人秦艳妮、孙中立、蓬莱市联通汽车出租中心(以下简称联通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福盛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3)临鉴字第888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和“关于白福盛鉴定情况的说明”违背事实,违反规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白福盛申请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白福盛日常活动能力严重受限,比正常人的能力低很多,需要护理才能生活,被申请人应赔偿白福盛长期护理费。一、二审判决不应采信蓬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福盛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秦艳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二审审理中,白福盛提交了新的证据,涉及日常生活的录像,以证明白福盛生活不能自理,二审审理未予质证违反法律规定。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应赔偿白福盛精神损害抚慰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支持白福盛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审理中,白福盛单方委托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对白福盛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白福盛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白福盛鉴定情况的说明》中明确载明因白福盛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不存在护理依赖。白福盛认为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蓬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蓬公交认字(2009)第200903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福盛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一、二审判决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白福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白福盛认为该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只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才属于本项规定的再审事由,白福盛提供的生活录像并不足以推翻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故二审审理中未予质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白福盛主张二审判决未予质证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使其通过赔偿金获得最大程度的抚慰;另一方面也要体现赔偿金的惩罚功能,应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等因素,还必须考虑侵害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白福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一、二审判决对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于法有据,本院对其该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白福盛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福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