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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张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焦跃辉,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习荣增、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尚荣敏、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刘某在审理过程中所陈述及举证,均可以认定原告刘某的实际主张应为追偿权纠纷。原告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起诉被告至法院,不妥。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驳回原告的起诉更为妥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两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璞人民陪审员  刘立雄人民陪审员  侯莉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齐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