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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诉被告陈北鹿、黄锦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陈北鹿,黄锦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台法城民初字第49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春花、邝英曼,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北鹿,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黄锦群,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诉被告陈北鹿、黄锦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缴交物业管理费1196.76元、违约金17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北鹿、黄锦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文杰人民陪审员  赵雨集人民陪审员  许坚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容艳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