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金玉娥、荣红平、周四英、李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代表人刘恒清。委托代理人杨传友,该支行员工。被告金玉娥,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荣红平,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周四英,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李圆珍,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金玉娥、荣红平、周四英、李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长刘文伍人民陪审员金祖泽人民陪审员代年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邹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