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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高瑞荣申请执行汤永波、汤国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荣,汤永波,汤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337号申请人:高瑞荣被申请人:汤永波被申请人:汤国军受委托法院委托,本院在执行高瑞荣申请执行汤永波、汤国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已退回原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樊玉平审判员  张振峰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一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