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高瑞荣申请执行汤永波、汤国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荣,汤永波,汤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00337号申请人:高瑞荣被申请人:汤永波被申请人:汤国军受委托法院委托,本院在执行高瑞荣申请执行汤永波、汤国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已退回原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樊玉平审判员 张振峰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一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