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贺文义与卢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义,卢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02041号原告:贺文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从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贺文义诉被告卢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从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贺文义诉称:2015年1月27日,卢从新立据向贺文义借款5万元,之后贺文义多次向卢从新索要未果。现要求卢从新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卢从新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卢从新立据向贺文义借款5万元,借条上未注明归还期限,之后经贺文义多次催要,卢从新一直未归还借款。为此,贺文义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贺文义向法庭提举的借条,以及贺文义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卢从新立据向贺文义借款,卢从新应当在贺文义催要后及时归还,卢从新一直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从新欠原告贺文义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卢从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傅 婧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