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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高 攀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