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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席玉柱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席玉柱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申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鸣,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贝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席玉柱,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扶余市。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席玉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