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10号原告林某某,女,197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傅家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