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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10号原告林某某,女,197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傅家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