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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辉与赵云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辉,赵云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80号原告:梁辉,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赵云鹤,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梁辉诉被告赵云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显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辉、被告赵云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辉诉称:我于2013年12月份给赵云鹤装修KTV歌厅,剩余装修款三万元整未付,赵云鹤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了三万元的欠条一张,2014年1月29日赵云鹤还款2000元,剩余28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此我提起诉讼要求赵云鹤偿还���修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云鹤辩称:我承认欠梁辉28000元装修款,欠条也是我出具的,但是我不同意支付,因为梁辉给我装修的质量有问题,影响我KTV正常营业,梁辉修好后我才付2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经双方口头约定,梁辉给赵云鹤装修KTV歌厅,赵云鹤剩余装修款三万元整未付,赵云鹤于2014年1月12日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梁辉装修钱3万元整(30000.00元)叁万元整,欠钱人:赵云鹤,2014年1月12日”。2014年1月29日赵云鹤还款2000元,剩余28000元经梁辉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此梁辉提起诉讼要求赵云鹤偿还装修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梁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赵云鹤出具的欠条,赵云鹤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云鹤欠梁辉装修款28000元,事实���楚,应当偿还,故赵云鹤要求梁辉偿还装修款28000元,本院应予支持。梁辉给赵云鹤装修KTV歌厅,剩余装修款三万元,赵云鹤出具了欠条,后赵云鹤又还梁辉2000元,而赵云鹤辩称梁辉装修的质量有问题,影响KTV正常营业,不同意支付装修款28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云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梁辉装修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赵云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佳  利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