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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方灵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方灵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法定代表人冯俊。被执行人:方灵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方灵素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276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对此情况进行了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64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方灵素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荣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