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成周,詹梨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某,詹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7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张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詹某,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58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2293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6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