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根勇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38号罪犯王根勇,男,1991年12月21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以(2011)迎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根勇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根勇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1日以(2011)宜刑终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2013年12月10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1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王根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本院认为:罪犯王根勇服刑期间表现尚可,但其所犯数罪,且为暴力性犯罪,故不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根勇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