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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毕双枝与刘刚、李俊琴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双枝,刘刚,李俊琴,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109号原告毕双枝,女,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刘刚,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李俊琴,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8号怡和优盘5层。法定代表人马晓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双枝与被告刘刚、被告李俊琴、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双枝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双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双枝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