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第三人汪斌房产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6号原告李红。委托代理人刘庆贺,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定代表人王晋良,局长。第三人汪斌。原告李红诉被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第三人汪斌房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书。2015年6月29日被告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并递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原告以十万元价格,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程序中竞买了案涉房屋,即两个车库,之后,该中院作出了(2005)滨中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涉二车库过户给原告,并向被告下属单位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之后,原告一直实际使用案涉车库,并多次到被告下属单位询问登记过户事宜,但未取得结果。2015年3月,原告发现案涉车库被人破坏并更换新锁,原告报警后了解到,被告根据法院生效文书,已将案涉两个车库已过户到第三人汪斌名下。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其行为侵害自己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大连市西岗区华泰街35号B、C号车库的产权登记,并判令将上述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辩称,2010年10月27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下属单位大连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送达了(2010)西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调解书》,以及(2010)西执字第1156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的下属单位协助将案涉车库过户给汪斌,被告系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且被告并未受到山东省滨州市中院对案涉房屋的相关文书材料,因此,被告行为无过错,不应被撤销。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证据包括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之标的,已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裁判文书的必然后果,如原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权利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纪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