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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邓正甲、顾浩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78号申请执行人刘劲松,居民,被执行人邓正甲,居民。被执行人顾浩海,居民。被执行人胡为洲,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劲松与被执行人邓正甲、顾浩海、胡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滨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为洲已履行27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劲松自愿放弃对胡为洲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正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顾浩海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以及工资已被查封或冻结,因执行顾浩海工资时间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刘劲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滨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