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文龙诉方辉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龙,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04-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龙。被执行人方辉。本院(2014)鄂枣阳平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方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文龙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方辉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