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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孟繁华与黑龙江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华,黑龙江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华,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法定代表人马德仁,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繁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执行通知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补发了申请人的生活费,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外民二初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赵 越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