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平湖市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825号原告:平湖市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高峰。委托代理人:严利杰。被告:王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号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金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平湖市港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丹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