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冯某某,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因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不够对孩子和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特别是2006年,被告信奉邪教全能神后,经常外出,对孩子更是不管不看,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不听反而长期不回家。2010年10月,被告再次外出后,至今未归。2014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考虑到孩子,原告又撤回起诉。可谁知仍没有被告一点音信。现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次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2002年农历7月29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1月6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19日生育长女王某甲,2008年7月2日生育次女王某乙,现在均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因为家庭琐事,双方有过生气吵架现象。自2010年10月起,被告冯某某外出,至今未回家。2014年7月11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后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原告王某某撤诉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且被告冯某某现在仍下落不明。现原告王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另查明,原告自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针对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王某某当庭表示现被告冯某某下落不明,离婚后其自愿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冯某某于2010年10月离家外出,至今已近五年,且目前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近五年来,被告冯某某对原告王某某及家庭不管不问,不尽夫妻义务,足以证明被告冯某某对原告王某某毫无夫妻情义,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被告冯某某现下落不明,故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可由原告王某某继续抚养;原告王某某当庭表示子女抚养费自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由原告王某某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光辉代理审判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韩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