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东安与齐国钦、鹿冶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安,齐国钦,鹿治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东安,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齐国钦,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鹿治瑞,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安诉被告齐国钦、鹿冶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安撤回起诉。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永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