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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东安与齐国钦、鹿冶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安,齐国钦,鹿治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东安,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齐国钦,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鹿治瑞,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安诉被告齐国钦、鹿冶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安撤回起诉。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童永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