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与宁波联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宁波联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东,黄开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58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孙剑耀,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联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民营经济园方桥分区。法定代表人:杨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东。被执行人黄开淑。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东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竺家巷95号的房产。2015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联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东、黄开淑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联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案款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7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397.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东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竺家巷95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土地证号:甬国用(2005)第0301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