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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4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薇诉王子萌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邹×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40997号原告王×1,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2,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邹×,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原告王×1(以下称姓名)与被告王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菲于诉讼过程中去世,本院依法追加王菲的继承人王×2、邹×(以下均称姓名)到庭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1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智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王×2、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1诉称:我和王菲是姐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X号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人系王云娣,其于2011年10月18日去世,直至今日,也未办理继承手续。自我结婚后,母亲一直和我生活,晚年时,健康状况不佳,日常生活起居都由我照顾,直至母亲去世。因我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理应在分割财产时得到照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由我继承80%的份额,王×2和邹×继承20%的份额。王×2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邹×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丈夫王菲和王×1系姐弟关系。王菲父母有遗产一处,产权人为王菲、王×1的母亲王云娣。王菲父母健在时,王×1早已出嫁,并没有和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生活费用和生活照理均由王菲单方承担。其所称公租房房改购买款由王×1支付,并没有证据,退一步说,即便有此事,帮助父母解决困难也是应该的,而不能作为要求继承80%的理由。综上,我认为王菲是王云娣的独生子,承担了赡养照料父母的全部义务,而王×1系出嫁女,和家庭少有往来,并没有赡养照料父母,仅是在父母生病或困难时,帮助做些小家务事。故在确定继承人份额时,应按照邹×、王×2两人继承80%,王×120%的份额确定。经审理查明:王槐荫和王云娣共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王×1、王菲。王槐荫于1992年2月去世,王云娣于2011年10月18日去世。王菲和邹×于2003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王菲系再婚,王×2系王菲之子。王云娣于1999年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王×1提交诊断证明、残疾证、照片等,证明王云娣一直由王×1照顾。诉讼中,本院依法传唤王×2到庭了解情况,王×2表示其同意放弃其继承份额,并同意将其继承份额给王×1继承。经询,王×2称王云娣生前一直和王×1共同居住,由王×1赡养。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房产证、民事调解书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王云娣的遗产。王云娣生前未遗留遗嘱,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现王菲去世,故王菲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根据本案证据,本院认定王×1在王云娣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本院在分割的时候予以适当考虑。王×2于诉讼当中到庭表示同意将其继承的份额给王×1,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由原告王×1、被告邹×共同所有;原告王×1对该房屋享有百分之八十二的份额,被告邹×对该房屋享有百分之十八的份额。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1负担6210元(已交纳),被告邹×负担6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人民陪审员  陈秀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