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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甘隆真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隆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17号罪犯甘隆真,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隆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甘隆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甘隆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隆真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2013年7月22日因参与赌博被扣2分;2014年12月15日因不熟悉行为规范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隆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由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减刑时,可酌情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隆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