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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付金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金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港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付金英,无职业。申请人付金英以被申请人张耕瑞于2004年4月份起至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要求宣告张耕瑞死亡的申请。经查,被申请人付金英与张耕瑞系母子关系。张耕瑞于2004年4月出走。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到本院提出宣告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7日发出寻找张耕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耕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耕瑞于2004年4月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该事实有申请人付金英、张耕瑞其兄张子云的陈述、户籍资料以及天津市大港区档案馆出具的张耕瑞与前妻骆雪军于2004年2月16日离婚登记表、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胜利派出所确认截止至2014年7月4日无张耕瑞下落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张耕瑞下落不明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耕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昆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