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枣民破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枣庄市毛巾厂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市毛巾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枣民破字第32-9号申请人:枣庄市毛巾厂管理人。2015年8月6日,枣庄市毛巾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枣庄市毛巾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枣庄市毛巾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枣庄市毛巾厂的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庄市毛巾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李 容审判员 朱运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龙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