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良赐与被告张传章、许美莲、许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赐,张传章,许美莲,许可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946号原告郑良赐,男,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施继进,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章,男,住福鼎市。被告许美莲,女,住福鼎市。被告许可基,男,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赐与被告张传章、许美莲、许可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良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良赐负担。审 判 长 张开建代理审判员 林月珠人民陪审员 林型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