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艳庆与于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庆,于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庆,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淑菊,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