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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艳庆与于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庆,于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庆,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于淑菊,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