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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督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建荣与被申请人姚军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荣,姚军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督字第29号申请人陈建荣,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军峰,男,40岁左右,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陈建荣的支付令申请后,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陈建荣于2015年8月10日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支付令申请费517元,由申请人陈建荣负担。审判员  雷小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