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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钮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钮某。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闪闪,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辛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