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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洋与张凤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张凤霞,王志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78号原告杨洋,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张凤霞,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王志钢,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洋与被告张凤霞、王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霞、王志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洋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维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