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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英与周恒、胡大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胡大福,周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马英,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胡大福,农民,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周恒,农民,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马英与胡大福、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大福、被执行人周恒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5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