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瑞刚与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瑞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区石马路53号。法定代表人孙佃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刚,居民。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瑞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上诉人潍坊世纪嘉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自